刑法在确定犯罪方面,本是以事实为根据的,离开了这一要旨,那么如何处罚犯罪,便成了当权者对付民众和政敌的一种手段了。
肉体的残害,酷刑的无所不用,向来是酷吏的看家本领;但精神上的打击是别的方法无法比拟的,也是最奏效的。
审案问罪最忌心有同情,不忍下手,这是酷吏和阴谋者的经验之谈。
在凶险四伏的官场之上,一个人如果没有机心,不设心防,该是一件十分可怕的事。
法律的好坏,不在条文本身,而是它的执行;刑法的根本,不在如何处罚犯罪,而是如何确定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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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都是可以定罪的,加罪于人必须先确定对象。罪行不会自动暴露,密告并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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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主不会容忍犯罪,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,有谕旨就马上逮捕。人们自辩无罪是正常的,审讯他们不要心存怜悯,刑罚他们不能出手轻微,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不招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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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,这种情况可用畏罪自杀来解释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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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,给一人定罪便可揭发出他的同伙;供状必须没有破绽,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实。事情做到这样,罪案就可以成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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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不同他们的思想就有差异,选择他们的薄弱之处加以攻击,他们的精神一定会崩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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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的身体相同害怕责罚也相同,用他最畏惧的东西给他动刑,他就一定会屈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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怜惜不可以存有,怜惜别人的人并不能以此证明他的忠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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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应该从重惩处,帮助朋友的人只能给他自己招来祸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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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罪于人或许能避免被人加罪,此事虽不容易也要勉为其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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